(2016)吉028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有杰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716号被执行人:王有杰,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有杰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李逢珠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