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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丁丁与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丁丁,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338号原告马丁丁,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郭琴琴,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太中,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东,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地区总负责,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丁丁诉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丁丁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丁丁与被告山西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已经通过私下协商解决,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丁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霞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