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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2日被该局再次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杨某及黄启亮(已判决)因外欠债务较多,二人共同商议后采取以租赁他人车辆作抵押物向他人借款用以偿还外债。同年11月24日,杨某与黄启亮找到王某甲经营的“如意二手车”车行,由黄启亮提供驾驶证、身份证与王某甲签订《租车协议》,约定支付租车保证金3000元、租车三天、日租车费300元,租得王某甲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一辆(临时牌号为鄂S×××××,以下简称朗逸轿车)。次日,杨某、黄启亮驾车找到经营“鑫昌寄售行”的刘某,谎称朗逸轿车属杨某所有,以急需资金周转为名,向刘某提出以车辆抵押借款35000元。刘某信以为真,同意向杨某借款33000元,约定十天内还款,利息1000元。当日,因黄启亮、杨某无法提供刘某所要求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刘某未给付借款现金。随后,杨某、黄启亮找到一做假证人员,请人伪造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各一份,将朗逸轿车的“所有人”虚构为“杨某”,并伪造了鄂S×××××车辆号牌。同月26日,杨某、黄启亮再次电话约刘某见面交易抵押借款事宜。刘某遂与共同经营人王某乙一起同黄启亮、杨某见面。王某乙查验杨某提供的假鄂S×××××《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后,信以为真,误以为杨某即是朗逸牌轿车所有人,刘某、王某乙遂向杨某提供了33000元借款,杨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纸张背面向刘某出具了《借条》。杨某、黄启亮取得上述33000元后,黄启亮分得16500元,余款由杨某持有并结算租车费用。同月27日,杨某以相同理由再次向刘某、王某乙处骗取7000元并出具了车辆过户协议。朗逸轿车的三天租期届满后,王某甲未见杨某还车,遂通过该车上装载的GPS定位系统进行查找。同年12月8日,王某甲在刘某居住的小区发现了停在此处的朗逸轿车,次日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报案。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赶至现场将杨某带至该所。经公安机关查询,杨某没有关于鄂S×××××大众朗逸轿车的车辆登记信息,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系统中不存在“鄂S×××××大众朗逸轿车”的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12月9日,朗逸轿车被公安机关发还给王某甲。2014年12月8日,杨某向刘某退还款5000元。2014年12月12日,杨某的母亲严秀华代为向刘某、王某乙退赔35000元。刘某、王某乙出具了对杨某的《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个人信息,车主王某甲的身份信息,朗逸牌鄂S×××××号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借条》、《收条》、《协议》,注册登记信息与机动车行驶证,暂收、领条,刑事判决;2、扣押物品、文件凭证;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租赁方式获取机动车后,采取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方式,将租赁车辆虚构为自己所有,并以所租赁他人的车辆作抵押物,骗出借人现金予分赃并用于个人挥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贺从伟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