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嵊州市圣皓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嵊州市圣皓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黄雅林,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负责人:丁志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嵊州市圣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雅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法定代表人:钱蜀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雅林。被执行人:王永明。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皓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黄雅林、王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圣皓服饰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公办用品等财产另案已经依法变卖,变卖得价136000元,扣除评估费1500元、房屋租赁费13000元外,剩余款尚不足以支付职工工资,其名下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另案已查封,目前该车辆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其名下所有的车牌为D5722V号汽车本案已查封(轮候查封并另行设有抵押);被执行人王永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兴盛街2599号东城名苑2幢一单元1002预告登记房产已查封(轮候查封并另行设有抵押);除上述财产外,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雅林、王永明下落不明(本案已布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