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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长娥与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娥,林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677号之二原告:孙长娥,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乡龙潭村孙堡组。被告:林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粮油小区2号楼2单元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娥诉被告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保全费1002元,合计2106元,由原告孙长娥承担。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