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长娥与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娥,林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677号之二原告:孙长娥,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乡龙潭村孙堡组。被告:林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粮油小区2号楼2单元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娥诉被告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保全费1002元,合计2106元,由原告孙长娥承担。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