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凤平与陈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平,陈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634号原告王凤平,女,土家族,生于196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学,男,民族不详,生于199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凤平诉被告陈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远义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本院送达中心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学住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学住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凤平对被告陈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远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