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白植树、汤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白植树,汤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58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98号紫金港大酒店一楼。代表人:沈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中骐、杨琴琴,系该行员工。被告:白植树。被告:汤丽娟。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白植树、汤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白植树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利息14945.91元、复利148.92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合计765094.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白植树承担;3、原告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45幢23号的房产处置所得在最高债权余额12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被告均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1、借款人:白植树。2、贷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3、借款期限: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4、借款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6.58‰,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5、约定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结息;借款人应于每月的20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6、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或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7、抵押担保情况:被告白植树、汤丽娟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45幢23号房屋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履行主合同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双方于2013年4月16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1290000元。实际还款情况: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0日起开始逾期。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植树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白植树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白植树未能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植树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植树、汤丽娟以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45幢23号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对于原告要求对案涉抵押物在债权数额12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植树、汤丽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白植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利息(包含罚息)14945.91元、复利148.92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止,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二、白植树未履行上述债务时,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权就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45幢23号房屋在债权数额12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0元,财产保全费4345元,合计15795元,由白植树、汤丽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白植树、汤丽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