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建新与金小荣、顾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新,金小荣,顾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960号原告:杨建新。被告:金小荣。被告:顾惠惠。原告杨建新诉被告金小荣、顾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金小荣、顾惠惠偿还原告杨建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8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小荣于2012年12月5日向原告杨建新借款10万元。被告金小荣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今收到杨建新10万元,现金借款,利息3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金小荣借款后按月利率2%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至9月。另查明,被告金小荣与被告顾惠惠于2000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因原告陈述被告已经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至9月,但原告已记不清具体日期,本院酌情将最后一次利息支付的日期确定为2015年9月5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小荣、顾惠惠共同偿还原告杨建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杨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金小荣、顾惠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