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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钟晨光与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晨光,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3609号原告:钟晨光,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胡文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益荣,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3号。法定代表人:余小海,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晨光诉被告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良实物业中心”)、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港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晨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娟,被告良实物业中心、安港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高宇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晨光诉称:钟晨光于2006年12月进入良实物业中心工作,月薪约2175元。后良实物业中心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也未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钟晨光工作期间,两被告都给钟晨光发过工资,被告安港大酒店给钟晨光办理了社会保险,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钟晨光对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的社会保险;二、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8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662.5元。被告良实物业中心辩称:钟晨光与良实物业中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钟晨光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安港大酒店辩称:安港大酒店与钟晨光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按时发放工资,也为钟晨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钟晨光自2016年1月开始无故离职,未通知安港大酒店,也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应当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安港大酒店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钟晨光到位于合肥市芜湖路275号安徽省粮食局机关大院从事保安工作,工资由安徽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发放。2015年,安港大酒店与钟晨光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钟晨光在同一岗位一直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后良实物业中心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在钟晨光工作期间,良实物业中心、安港大酒店及安徽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均给钟晨光发放过工资,安港大酒店为钟晨光缴纳了2011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良实物业中心分别向钟晨光发放工资1547元、1567元、1527元、1527元、1567元、1567元、1527元、1554.9元、1554.9元、1514.9元、1534.9元、1544.9元、400元、200元、300元、500元;安徽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发放工资1200元、120元。钟晨光实得工资21253.5元。工作期间,钟晨光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后钟晨光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良实物业中心、安港大酒店补缴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年休假工资8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662.5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皖劳仲裁字88号裁决:一、良实物业中心为钟晨光补缴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安港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二、良实物业中心支付年休假工资1628.5元、经济补偿金16824.5元,安港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钟晨光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良实物业中心系安徽省粮食局机关服务中心于2001年8月8日出资设立的,安港大酒店系良实物业中心出资设立的子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合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391元,个人最低缴费金额为263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合肥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620元,个人最低缴费金额为275元。钟晨光个人缴费金额均为最低缴费金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及原、被告一致陈述的内容等证实。本院认为:关于被告良实物业中是否承担责任问题,钟晨光在2006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工作岗位连续工作,该工作场所为良实物业中心的住所地;良实物业中心、安港大酒店系关联企业,其在出资和组织上有密切联系,且均向钟晨光发放过工资。因为良实物业中心与安港大酒店的原因,导致钟晨光的用工主体和劳动关系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安港大酒��与钟晨光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安港大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对钟晨光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良实物业中心作为用工单位,在本案中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月平均工资的问题,钟晨光要求将扣除的个人应缴的社保金额计入月平均工资,本院认为,安港大酒店每月为钟晨光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因此,钟晨光的主张应予支持。钟晨光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实得工资为21253.5元,加上已扣的社保个人缴费金额3228元[(263元+275元)×6],月平均工资为2040.13元(24481.5元÷12个月)。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5天年休假。原告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主张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年休假,年休假实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一种福利待遇,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考虑到用人单位可以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2014年、2015年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1875.98元(2040.13元/月÷21.75×200%×10天)。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对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辩称原��自行离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钟晨光未到岗上班,被告应及时通知其回单位上班,以及依据规章制度对其及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相应处罚,但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因此,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系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补偿金19381.24元(2040.13元/月×9.5个月)。原、被告双方对于补缴社会保险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钟晨光补缴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比例承担费用;二、被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晨光年休假工资1875.98元、经济补偿金19381.24元;三、被告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钟晨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安徽安港大��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七十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