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6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田庆汉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6554号上诉人田某,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田某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531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组织村民代表作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费用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上诉人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卫 俐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辰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