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席建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建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建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于同年2月5日被该局因病不宜羁押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建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席建平在其居住的本市凉州区西大街环保局家属院门口,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用彩色广告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小包,毛重0.14克,净重0.07克;从席建平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从查获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公安人员还依法从席建平处扣押了其与王某某联系贩卖毒品的“小米”手机一部。上述事实由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建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席建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席建平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罗生奇人民陪审员 党锋山人民陪审员 张渊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