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新疆际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新疆际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法人代表人:梁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明明,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际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三工镇(政府综合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管增祝,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际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新23民终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薛根富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帕孜来提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