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力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4行初28号原告王力,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余德庆,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君,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原告王力诉被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力承担。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X X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