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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德碧诉被告陈代平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碧,陈代平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483号原告胡德碧,女,汉族,生于1959年2月15日。委托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代平,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碧诉被告陈代平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碧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德碧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德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