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与马国兵、王淑侠、马小云、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马国兵,王淑侠,马小云,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杜银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国兵,男,1970年1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淑侠,女,1972年4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小云,男,1979年5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华,男,1980年10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与马国兵、王淑侠、马小云、马华(2015)青民商初字第1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费31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