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太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控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太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控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132号原告上海太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法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岑,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宁,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控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太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控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太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8.18元,减半收取1,389.09元,由原告上海太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