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石所与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所,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马金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540号原告刘石所,男,1950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素梅,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负责人许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金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加才,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石所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马金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刘石所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石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石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应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