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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17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宏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郭开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宏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开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17**民初1501号原告四川省宏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宛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华,男,生于1963年11月23日,汉族。被告郭开宏,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宏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开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宏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顺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苟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