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仁海与邓可华、刘述明、文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仁海,邓可华,刘述明,文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73号原告邓仁海,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正惠,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学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可华,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刘述明,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文叔会,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仁海诉被告邓可华、刘述明、文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仁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仁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仁海负担。审 判 长 何 建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朝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