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3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2��1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在乐清市柳市镇花园新村6幢4××室自己家中摆放三张麻将桌,以打“柳市十二杠”麻将的形式吸引他人前来赌博,按六台起翻抽取5元、十二台以上抽取10元的方式抽取头薪,期间共抽取头薪8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主动退赃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二副、现金缴款单一张、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甲、郑某、陈某乙、黄某、叶某、朱某、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告人林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8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二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