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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华,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第8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华,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建军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260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张建军仍未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第86号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