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费希佳与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希佳,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费希佳,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1号楼4层407室(园区)。法定代表人荣立鹏。费希佳与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4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费希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工资三万元;二、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费希佳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工资四千一百三十七元九角三分;三、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费希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四、驳回费希佳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费希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投百年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