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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况井岗与郭检生,梁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井冈,郭检生,梁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429号原告况井冈。被告郭检生。被告梁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况井冈诉被告郭检生、梁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井冈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