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况井岗与郭检生,梁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井冈,郭检生,梁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429号原告况井冈。被告郭检生。被告梁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况井冈诉被告郭检生、梁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井冈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