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宾馆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宾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宾馆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执行的标的物权属另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