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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807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泽,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凤忱(被告父亲),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退休人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