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义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陈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由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义陈某因与被害人凡江林凡某林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纠集“黑仔”等人去到博罗县罗阳镇长安医院罗阳镇XX医院门前要求凡江林凡某林还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黑仔”持刀将凡江林凡某林砍伤。经鉴定,凡江林凡某林的伤势属于轻伤二级。同年10月16日15时许,陈义陈某到博罗县公安局自首。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义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撤销缓刑,将故意伤害罪与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义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义陈某因与被害人凡江林凡某林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纠集“黑仔”等人去到博罗县罗阳镇长安医院罗阳镇XX医院门前要求凡江林凡某林还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黑仔”持刀将凡江林凡某林砍伤。经鉴定,凡江林凡某林的伤势属于轻伤二级。同年10月16日15时许,陈义陈某到博罗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另查明,案发后,陈义陈某与凡江林凡某林达成和解,由陈义陈某一次性赔偿30000元给凡江林凡某林,凡江林凡某林表示谅解陈义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义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凡江林凡某林报案后立案受理本案。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等,证明罗阳镇榕新路48号长安医院罗阳镇XX路XX号XX医院门前的物理情况经公安机关勘查,现场依法提取血迹及拖鞋、砍刀等物品,提取的物品经拍照取证。3、人口信息,证明陈义陈某的身份情况。4、博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凡江林凡某林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明陈义陈某与凡江林凡某林达成和解,由陈义陈某一次性赔偿3万元给凡江林凡某林,凡江林凡某林表示谅解陈义陈某,不再就此次伤害追究陈义陈某任何责任。6、博罗县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证明陈义陈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5000元已缴纳。7、到案经过,博罗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证明2014年10月16日15时,陈义陈某主动到该所投案,称其就是在长安医院XX医院附近将凡江林凡某林打伤的人。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4年8月26日20时,凡江林凡某林打电话说他在长安医院XX医院门口附近,因为凡欠了陈义陈某几千元没钱还,现在陈义陈某要带人砍他,他希望我作为中间人跟陈义陈某协调;我打电话给陈义陈某,但陈义陈某一定要打他,于是我叫朋友去找凡江林凡某林,希望去现场阻止陈义陈某和凡江林凡某林打架,21时,我到长安医院XX医院门口附近找到凡江林凡某林,几分钟后,陈义陈某带着5个人开着2部车冲向凡江林凡某林,其中2名男子手上拿着刀砍了凡江林凡某林的头部,凡江林凡某林把陈义陈某压倒在地,然后用嘴咬陈义陈某的腿部,陈义陈某带来的人用脚踢凡江林凡某林,凡江林凡某林又拿砖头把他们赶跑了,他们开走了一辆车,留下一辆车。9、被害人凡江林凡某林的陈述,2014年8月26日21时,我骑摩托车经过长安医院XX医院门前停下来跟人聊天,有2辆车停在我附近,从车上下来6个人,其中有2、3个人拿着砍刀(包括陈义陈某),拿着砍刀的人将其砍倒后,6个人围着其拳打脚踢约10分钟,陈义陈某跑走了,我拉住其中一辆车,5人上了一辆车逃走了。后陈述称,其与陈义陈某是亲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陈义陈某一次性赔偿3万元给其作为受伤的补偿,我不再因此事追究伤我的人的责任。凡江林凡某林辨认出陈义陈某。10、被告人陈义陈某的供述,2014年8月26日21时,凡江林凡某林叫我到长安医院XX医院谈他欠我钱的事情,我和朋友“黑仔”及两个朋友一起过去,我问凡江林凡某林要钱,凡江林凡某林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当时大家喝了酒语气有点大,“黑仔”和凡江林凡某林起了争执,黑仔推了凡江林凡某林,凡江林凡某林从地上捡了石头打我们,“黑仔”拿出一把刀砍了凡江林凡某林,我去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和凡江林凡某林有身体摩擦,凡江林凡某林咬了我的背和腿,我说凡江林凡某林是我表叔,叫“黑仔”不要这样,打了几分钟他们就走了,我受伤了也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义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义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4)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缓刑部分,即被告人陈义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之刑事判决的“缓刑二年”部分。二、被告人陈义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零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利国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