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峰与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峰,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921号原告于峰,男,1984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峰与被告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峰撤回对被告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向原告退回466元。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