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清明、何丽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清明,何丽红,曹普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65号。法定代表人兰春波,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清明,被执行人何丽红,被执行人曹普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清明、何丽红、曹普安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981执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孙 高执 行 员 杨立民执 行 员 张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