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秀彩与杜淑玉、张宝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彩,杜淑玉,张宝东,孙连胜,张伟宏,周伟伟,王爱友,倪银峰,张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彩,居民。被执行人杜淑玉,居民。被执行人张宝东,居民。被执行人孙连胜,居民。被执行人张伟宏。被执行人周伟伟,居民。被执行人王爱友,居民。被执行人倪银峰,居民。被执行人张昌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彩与被执行人杜淑玉、张宝东孙连胜、张伟宏、王爱友、倪银峰、张昌民、周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士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