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连香与孔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香,孔庆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530号原告:刘连香,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孔庆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香与被告孔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香委托女儿秦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