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与杨东、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杨东,徐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783号原告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青年街5号,投资人王斌,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邓喜(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徐娟,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诉被告杨东、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由原告顺庆区杨氏酒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学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芷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