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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23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花都区,2007年5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粤0114刑初3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和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内开设赌场,其负责提供网络赌博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与参赌人员进行线下现金兑换,从而聚集多人参与网络“百家某”赌博。至次日凌晨,公安人员依法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起获相应赌资和作案工具电脑两台。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夏某的���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日23时许,其的朋友“阿威”(罗某2)带其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玩,进入商铺后,其看见有几名男子围着两台电脑玩,电脑显示的均是网上百家某赌博的页面,其看了一会就叫“阿某”给其押注参赌。之后就有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检查,并将涉嫌参赌的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在赌博中,参赌人员通过电脑买“庄、闲、和”,网络资金账号都是“阿某”提供的,其等要用现金与“阿某”兑换网络资金的。最小押注50元,最大没有设上限。“阿某”负责兑换现金,即是从网上百家某的账号资金中输赢的情况兑换现金。证人夏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欧阳某某就是其证言中的“阿某”。2.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日19时许,其独自去到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无牌商铺内玩,到了23时许就有多名男子陆续到“阿某”的档口内打网上百家某参赌。而其就在里头那台小屏幕的电脑上参赌,其他人就在旁的那台电脑上参赌。之后就有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抓赌,后将其等带回派出所调查,和其一起被带回派出所的共有9人。其等是以网上百家某的方式进行赌博。可以买“庄”的9.5水,“闲”的1赔1,“和”的1赔8。其参赌的那台电脑最低押注30元,最大上限500元。其带了20元去参赌的,其在电脑上赢了200元,但是“阿某”还没给其结算就被抓了。这两台电脑一台押注比较小,一台押注比较大,网上百家某的账号是“阿某”提供的。证人陈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欧阳某某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阿某”。3.证人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日23时许,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两台电脑上有网上百家某的页面,其看了一阵,就在其中的一台电脑押注参赌。之后就有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检查,并将涉嫌参赌的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其等是以电脑赌“百家某”,参赌人员通过电脑押注买“庄、闲、和”,网络资金账号都是“阿某”提供的,其等用现金与“阿某”兑换网络资金,赌博的电脑也是“阿某”提供的。最小押注30元,最大没有设上限。当时其叫“阿某”开了500元网上资金给其参赌,当时其还没有给“阿某”现金,参赌完才结算支付现金兑换的。证人罗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欧阳某某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阿某”。4.证人汤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日23时许,其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该商铺是“阿某”租的。其见到“镜哥”和几个男子围住商铺里的两台电脑玩网上百家某网页,其看了一阵,就叫“阿某”帮其在其中的一台电脑押注参赌。之后就有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检查,并将涉嫌参赌的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和其一起被带回派出所的共有9个人,其身上的3030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参赌人员通过电脑押注买“庄、闲、和”,网络资金账号都是“阿某”提供的,其等要用现金与“阿某”兑换网络资金的。最小押注100元,最大没有设上限。当时其还没有给“阿某”现金,参赌完才结算支付现金兑换的。“阿某”负责提供参赌的网站、百家某账号以及负责兑换现金,即是从网上百家某的账号资金中输赢的情况兑换现金。其等参赌时就用笔记住输赢情况,最后和“阿某”对账,其赢了“阿某”给钱其,其输了就把钱给“阿某”。两三个月前其也来过这里,那时已经有人在这里以网上百家某赌博了。证人汤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欧阳某某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阿某”。5.证人江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日23时许,在永发小区永福楼下一间商铺内有很多人聚集参赌。该商铺以百家某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是先在电脑上以分数赌博,然后向旁边的店主欧阳某某结算,欧阳某某在商铺内摆放了电脑,提供网上百家某网站账号、密码给别人赌博,也提供桌子茶水。6.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日23时许,在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其看见“阿荣”和几名男子在里面围着两台电脑玩,电脑上显示的均是网上百家某赌博的页面,参赌人员通过电脑押注买“庄、闲、和”。7.证人罗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日23时许,在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几个男子在里面围着两台电脑玩,电脑上面显示的是网上百家某赌博的画面。8.证人侯���心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2日23时许,在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时,里面有多名男子正围着两台电脑,电脑屏幕上显示有扑克牌的图案。9.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是其承租的,两个百家某账号为“Rgg8006”与“ttz2007”。被告人欧阳某某经照片的辨认笔录,指认证人汤某就是在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里参赌“网上百家某”的一名男子。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案发现场、涉案现金电脑主机、显示屏、网络赌博网页进行了签认。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在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内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及8名参赌人员。11.搜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单,证实:2015年11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对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里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被告人欧阳某某人民币93张(面值为100元)、台式电脑主机2台、液晶显示屏2台、电脑键盘2个、电脑鼠标2个,并依法予以扣押。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夏某、汤某、陈某、黄某、罗某1、江某因赌博被处于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共计3960元。13.(2007)花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07年5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出生于1980年6月9日,作案时是成年人。原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述部分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2台、显示屏2台、键盘2个、鼠标2个、赌资93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欧阳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晚,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小区”永福楼2栋楼下一无牌商铺内开设赌场,其负责提供网络赌博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与参赌人员进行线下现金兑换,从而聚集多人参与网络“百家某”赌博。至次日凌晨,公安人员依法查获该赌场,抓获上诉人欧阳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起获相应赌资和作案工具电脑两台。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欧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欧阳某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有犯罪前科,原审法院酌情从重处罚正确;上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聚集多人参与网络“百家某”赌博,原判根据上诉人欧阳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上诉人欧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欧阳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黄 理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