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艳芹与牛起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芹,牛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梁艳芹被执行人牛起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艳芹与被执行人牛起贵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庄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时向被执行人牛起贵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所查询财产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牛起贵补偿梁艳芹5000元、牛起贵给付梁艳芹经济帮助1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艳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牛起贵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牛起贵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马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