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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财保8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马雄飞在靖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收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靖边支行)予以冻结、将被告马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29街龙祥花园7号楼3单元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马某某在靖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资收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靖边支行)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29街龙祥花园7号楼3单元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菊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