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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路洪军与滨州市昱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洪军,滨州市昱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路洪军。被执行人滨州市昱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靖,该××经理。本院在执行路洪军与滨州市昱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滨州市昱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