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与袁家林、孔令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袁家林,孔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三里桥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涂必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袁家林,男,1982年9月22日生,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孔令娟,女,1982年10月16日生,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6)皖六皋公证字第1755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袁家林、孔令娟所有的皖N×××××号大众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