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定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金兰与龙观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兰,龙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定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石金兰,女,1950年生,汉族,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龙观玉,女,1962年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执行石金兰与龙观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龙观玉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金兰发现被执行人龙观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定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