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丁俊昌与赵秀水、任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昌,赵秀水,任福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5531号原告丁俊昌,男,汉族。被告赵秀水,男,48岁,住临邑县。被告任福龙,男,46岁,住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昌与被告赵秀水、任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秀水的房屋(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位于临邑县仿古街中段路西的门头房(仿古街79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予以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