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少全与陈春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全,陈春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402号原告黄少全,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法定代理人黄振添,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思君、陈海云,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月,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曲晓冬、汪玗莹,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诉讼代表人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全与被告陈春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少全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全撤回对被告陈春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少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