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晋入清与陶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入清,陶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晋入清,男,1949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陶承斌,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晋入清与被执行人陶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杨慧忠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