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福臣、林晓宽、苗轩宁与被执行人刘庆江、刘庆才、卢士库、冯志加、陈长发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福臣,林晓宽,苗轩宁,刘庆江,刘庆才,卢士库,冯志加,陈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苗福臣,男,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大安市两家子镇三家子村新农村屯。身份证号码:222304196109150718.申请执行人林晓宽,女,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临江街滨江花园。身份证号码:222325198304212022.申请执行人苗轩宁,男,2004年1月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大安市临江街滨江花园。被执行人刘庆江,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达户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0********。被执行人刘庆才,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达户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6********。被执行人卢士库,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新发村后六家子屯,身份证号码:2223281961********。被执行人冯志加,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五星村,身份证号码:2308191968********。被执行人陈长发,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新发村后六家子屯,身份证号码:23232811961********。申请执行人苗福臣、林晓宽、苗轩宁与被执行人刘庆江、刘庆才、卢士库、冯志加、陈长发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江赔偿原告苗福臣、林晓宽、苗轩宁人民币127636.39元。二、被告刘庆才、卢士库、冯志加、陈长发连带赔偿原告苗福臣、林晓宽、苗轩宁人民币191454.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刘庆江承担2356.32元,由刘庆才、卢士库、冯志加、陈长发承担3534.48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士库给付5000元,被执行人陈长发给付9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单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