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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永理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983号罪犯刘永理,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临罗刑初字第6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永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永理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永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