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济宁市佳元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县华利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济宁市佳元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县华利雅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656号原告张国华,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徐贵芳,女,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原告张国华之妻。委托代理人张社会,系山东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佳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惠元,职务:总经理。被告鱼台县华利雅工艺品有限公司,(龙坦新村西)。法定代表人:张维利。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国华与被告济宁市佳元物流有限公司、鱼台县华利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鱼台县华利雅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账号:鱼台县张黄农村信用合作社XX),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鱼台县华利雅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徐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