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靳海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靳海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158号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靳海国,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靳海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鹤壁福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