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龚锐与被告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锐,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德投资管理员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4189号原告龚锐,男,汉族,1959年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工业集中区16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久德投资管理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77449929,住所地在南京市场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41大楼2B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甲元,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原告龚锐与被告南京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江苏久德投资管理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金峰,被告天一公司、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甲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锐诉称,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天一公司、久德公司三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18%。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天一公司支付了10万元,天一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2015年1月19日、21日,原告又与被告天一公司、久德公司三方分别签订《投资协议书》两份,约定原告投资金额分别为1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18%。原告按约向天一公司支付了上述协议约定的20万元,天一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两份。现投资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天一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投资本金30万元及利息6000元(其中10万元利息从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共计3000元;10万元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共计3000元);2、判令被告天一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金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为止(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笔1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第二笔1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4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第三笔1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4月2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上合计24000元);3、被告久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天一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没有异议,3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天一公司负责偿还;对违约金不认可,投资是有风险的,且在协议中已说明如发生政策性风险,双方不承担责任,现行政策对投资是严控的,故天一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久德公司辩称,本案所有的款项都是由天一公司收取,与久德公司无关,久德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原告龚锐(甲方、委托人)与被告久德公司(乙方、受托人)、被告天一公司(丙方、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以当事人名义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并签署投资协议,甲方有权查询生产经营情况,但不得干涉受托人合作单位的经营管理;乙方对于推荐的丙方投资项目确保真实可靠,进行有效的资金运转监管,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丙方作为项目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资金进行经营,最大限度获取收益;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三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丙方须及时归还甲方投资本金(节假日顺延),丙方如逾期不能支付,视为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按理财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丙方发生违约,乙方须协助甲方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和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的资金安全和权益全部实现;投资金额10万元,期限12个月(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年化收益率为18%;本协议自甲方投资全部划入丙方开设的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政策性风险和不可抗力(如战争、毁灭性的自然灾害)造成无法执行本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三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协议还对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29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龚锐通过银联刷卡方式向被告天一公司银行支付10万元,被告天一公司向原告龚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龚锐、收款方式刷卡、收款事由公司生产专用,金额10万元。2015年1月19日,原告龚锐(甲方、委托人)与被告久德公司(乙方、受托人)、被告天一公司(丙方、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的条款内容与2014年10月29日的《投资协议书》相同,同时约定原告投资金额10万元、期限12个月(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年化收益率为18%。同日,原告龚锐通过银联刷卡方式向被告天一公司银行支付10万元,被告天一公司向原告龚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龚锐、收款方式刷卡、收款事由公司生产专用,金额10万元。2015年1月21日,原告龚锐(甲方、委托人)与被告久德公司(乙方、受托人)、被告天一公司(丙方、项目方)又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的条款内容与2014年10月29日的《投资协议书》相同,同时约定原告投资金额10万元、期限12个月(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年化收益率为18%。同日,原告龚锐通过银联刷卡方式向被告天一公司银行支付10万元,被告天一公司向原告龚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龚锐、收款方式刷卡、收款事由公司生产专用,金额10万元。庭审中,原告龚锐陈述被告天一公司自2014年11月29日起应支付案涉30万元的利息共计162000元,但第二笔10万元从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3000元被告未予支付,第三笔10万元从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的利息3000元被告未予支付;被告天一公司对于尚欠原告本金30万元及利息6000元予以认可,但认为因国家打击投资,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且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龚锐认为被告久德公司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实际系保证人,应当对天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久德公司认为其仅承担资金监管责任,该责任并非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龚锐提供的投资协议书三份、收据三份、网银电子回单三份、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龚锐与被告天一公司、久德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投资协议书,结合原、被告之间实际履行过程,双方约定每笔款项的金额、期限、利率后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天一公司,原告龚锐与被告天一公司之间构成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且被告天一公司对于尚欠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并愿意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三份投资协议书项下原告向被告天一公司出借借款本金合计3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162000元。上述借款均已到期,被告天一公司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6000元利息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天一公司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6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天一公司辩称因政策性风险导致还款困难,不应支付违约金,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中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理财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违约金比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天一公司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龚锐主张被告久德公司应对天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从案涉协议书的形式上看,龚锐是委托人、久德公司是受托人,而并非担保人;其次从案涉协议书整体内容来看,协议书中约定由久德公司对案涉资金运转监管,保证龚锐的资金安全,故原告龚锐与久德公司实际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在本案中亦已选择要求天一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久德公司在案涉协议中并无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在审理中亦未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久德公司实际并非涉案债务的保证人,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锐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龚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南京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龚锐已预交,被告南京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龚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小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贾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