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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蔡庭区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景晓东、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庭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景晓东,孙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246号原告:蔡庭区。委托代理人:闫万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被告:景晓东。被告:孙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庭区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公司、景晓东、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庭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庭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蔡庭区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