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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