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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政廷与盛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廷,盛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政廷,男,生于1957年6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盛龙龙,男,生于1988年6月2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政廷与被执行人盛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盛龙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政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6681.8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盛龙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政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盛龙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政廷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