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建平、祝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平,祝程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97号申请人(原告)宁建平,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杨顺国,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祝程程,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宁建平与被申请人祝程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建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祝程程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路×××里×××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并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建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祝程程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路×××里×××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