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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单丽、周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丽,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薛正红。被执行人单丽,居民。被执行人周斌。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丽、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丽名下用于抵押房产已经被查封,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变现后,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对两个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任何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0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